省高等教育招生委員會、省教育廳昨日下發了《關于切實規范高等院校成人高等教育辦學行為的通知》(簡稱“《通知》”),要求各高校和市(州)教育行政部門在7月20日之前,對各自成人高等教育辦學現狀及時進行清理排查,對發現的問題認真整改。據悉,對違規學校視其情節,將給予扣減成人高教招生計劃,直至取消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辦學資格等處罰。
根據《通知》,規范高等院校成人高等教育辦學行為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嚴禁普通高等學校舉辦任何形式脫產性質的成人高等學歷教育
不得以網絡教育名義開展或變相開展全日制高等學歷教育
各普通高等院校堅決停止招收成人高等學歷教育脫產班。不得以網絡教育名義開展或變相開展全日制高等學歷教育,不得組織招收各級各類全日制脫產學習的在校學生(含全日制脫產學習的自考學生)兼讀或套讀網絡高等學歷教育。
●嚴禁任何形式的違規聯合辦學
招生權、辦學權不能授予任何校外機構和自然人
各高校要嚴格執行校外合作辦學審批、檢查和監管制度;嚴禁高校與個人、非法人單位和不具備辦學資質的機構簽訂合作辦學協議;嚴禁校內非法人單位(二級學院、系等)和個人對外簽訂聯合辦學協議;嚴禁將招生權、辦學權以任何方式授予任何校外機構和自然人;嚴禁高等學校未經備案,擅自設立校外分院、函授站、教學點、遠程教育校外學習中心等辦學單位。
各主辦高校不得允許聯合辦學合作方(以下簡稱“合作方”)擅自冠名掛牌、擅自更改名稱;不得允許合作方以任何方式衍生、分設多級教學點;不得隨意變更合作方的辦學地址;不得允許合作方自行制作、發布任何與聯合辦學有關的招生宣傳信息。
●嚴禁任何形式的虛假招生宣傳
不得隨意跨省進行招生宣傳
嚴禁未經教育主管部門審核備案擅自發布成人高等教育招生章程和廣告。未經省教育廳批準、外省教育廳備案,地方屬高校及其合作方不得跨省進行招生宣傳,不得以任何形式組織成教生源。嚴禁委托校內外任何個人或中介機構代理招生和組織生源;嚴禁非法泄露、倒賣學生信息,有償提供、組織、接受生源;嚴禁未經省級招生部門審批錄取以“預科生”、“跟讀生”、“進修生”、“免試生”等名義提前向學生發放“錄取通知書”或“入學通知書”。
●嚴禁違反財經紀律
學費不得跨學年預收
嚴禁由合作方自行或代為收取費用,嚴禁以人才培養模式改革為名單獨設置收費項目,嚴禁職業技能培訓與學歷教育“捆綁”收費,嚴禁擅自提高收費標準。學費按學年或學期統一收取,不得跨學年預收。學生繳納學費后,如因故退學或提前結束學業,實行學年制收費的,主辦學校應根據學生實際學習時間,按月計退剩余的學費;實行學分制收費的,主辦學校應根據學生實際選修學分數和學分學費標準進行結算計退。 《通知》強調,對因違規招生辦學損害群眾利益或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必須予以嚴肅查處,嚴格追究主辦高校領導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情節嚴重的,給予組織處理或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對違規學校視其情節,給予以下處罰:停止校外辦學機構備案;扣減成人高教招生計劃,直至取消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辦學資格;兩年內,取消學校參加評優評先的資格;對情節嚴重、社會影響惡劣的辦學行為主體,將從嚴從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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